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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24 15:46:0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捐赠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广大校友和校内师生员工为支持河南理工大学教育事业而捐赠的资金和物品。捐赠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平台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办学条件的改善和提高,促进学校事业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捐赠者自愿为学校捐赠财物,不设捐赠前提条件;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接受上级领导机构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与校友与社会合作办公室合署办公),是在河南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慈善组织。基金会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赠的各类事项,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管理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专设机构。

第五条  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1. 制定捐赠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 提供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3. 策划筹资项目,并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协调相关单位举办捐赠仪式、负责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4. 审核、办理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5. 跟踪了解项目捐赠到位情况,监督各项目的财务及资金使用情况;

6. 负责捐赠资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安全,努力使其保值增值;

7. 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8. 协助捐赠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9. 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捐赠项目

第六条  捐赠资金的分类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资金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资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和限定性捐赠资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

根据捐赠资金设立的性质,捐赠资金可分为留本资金(只使用资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资金(动用资金本金)。

第七条  设立留本资金,原则上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  捐赠项目名称一般由“河南理工大学”和出资者名称以及资金用途组成。

第九条  捐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 学生发展项目。本项目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创新创业金,旨在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贫困的优秀学生全面成长,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2. 教师发展项目。本项目设立奖教金、人才引进基金等,以激励教师在学术领域开拓创新,在育人岗位上敬业奉献,培育和引进高端人才。

3. 平台建设项目。本项目用于资助建设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研究机构等,以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水平。

4. 校园建设项目。本项目用于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物、校园景观、绿化项目等。

第四章  捐赠程序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或个人在准确掌握捐赠意愿信息后,及时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见附件)报基金会,基金会就捐赠者的背景、捐赠目的、内容、用途、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捐赠项目合法、合规、无风险。

第十一条  基金会审核通过后,与捐赠方及学校相关使用方三方共同商议确定协议文本、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由基金会代表学校作为受赠方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学校或二级单位(部门)作为使用方参与协议的签署。

第十二条  捐赠方式:

1. 资金类。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汇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向捐赠者出具“河南省公益事业捐赠财政票据(电子)”。

2. 实物类。捐赠者负责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交接,办理相关手续,提供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材料。基金会负责统一接收,出具“河南省公益事业捐赠财政票据(电子)”或相关凭证。使用单位要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并管理、使用好捐赠资产。

3. 具体捐赠方式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协商确定。

第五章  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河南省民政厅、教育厅的年度检查,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捐赠资金使用应合理、规范。支出须符合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各类报销票据的付款单位须为“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410000556904275Y;报销票据时,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基金会秘书处核批后,由基金会财务报销

第十五条  限定性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使用单位按照协议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其他公益性项目。

第十七条  捐赠项目结束后,使用方应向基金会、捐赠方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确保捐赠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进行资金运作,实现捐赠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六章  捐赠鸣谢

第十九条  凡为河南理工大学捐赠者,均开具“河南省公益事业捐赠财政票据(电子)”,颁发捐赠证书。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会网站及时公布捐赠者名录,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事迹和照片等。学校每年将年度捐赠信息编辑成册,存放校档案馆,保存纪念。

第二十条  根据捐赠实际情况、结合捐赠者意愿,可以在校内建筑物、重要景观、树林、草坪等处以冠名、铭记等方式,向捐赠者鸣谢。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捐赠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人才招聘、科研合作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对捐赠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理工大学接受捐赠意向登记表


附  件

 

河南理工大学接受捐赠意向登记表

捐赠单位/个人


捐赠用途


捐赠现金金额(元)

人民币:

捐赠实物及价值


捐赠时间


捐赠资金类别

限定性/非限定性

留本/非留本

捐赠方联系人


电话


校内联系人


电话


使用单位及联系人


电话


是否同意公开信息

同意/不同意

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