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河南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支持河南理工大学教育事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来源于河南理工大学历年所接受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捐赠结余,均为合法捐赠财产。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河南省焦作市世纪大道2001号河南理工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设立与实施如下基金资助项目: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科学与技术研究和开发项目;
4.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5.奖励在教学、科研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职工;
6.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7.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8.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二)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
(四)开展教育、培训及咨询和捐赠者、受益者联谊活动等;
(五)基金管理与运作,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条 本基金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5-25名理事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
(四)对本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较高威望;
(五)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及决算;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专职理事、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薪酬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并且委托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理事总人数的1/3。
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一至五项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的反对意见应当记录于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人数为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秘书长、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提出罢免或者解聘的建议。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薪酬。
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薪酬。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按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特殊情况常务副理事长代表理事长行使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募捐或投资活动;
(二)理事会认定的重大募捐或投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确立投资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保值、增值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公益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经理事会组成人员2/3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违规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
本基金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发布。
第五十九条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登记事项、网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接受捐赠以及大额捐赠情况、公开募捐情况、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实施慈善项目情况、财产管理情况、保值增值情况、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等业务活动情况;
(三)理事、监事、工作人员信息以及领取薪酬的情况,理事会召开和决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专项基金等机构建设情况;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五)接受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受到表彰、处罚的情况,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税收优惠资格等情况;
(六)监事意见;
(七)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登记事项;
(二)组织章程;
(三)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信息;
(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授权、委托和购买服务事项的情况;
(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适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相关新闻、公开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转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接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基金会举办重大活动要事先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基金会自觉接受、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等级评估,认真整改有关问题,不断提高内部治理水平。
第六十九条 本基金会积极支持监事的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依法开展行业自律。
第七十条 本基金会召开理事会会议,主动邀请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充分听取本基金会党组织的意见。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具备条件时及时建立党的组织;暂不具备条件时,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基金会积极支持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十三条 本基金会在完成重大任务、抗击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廉洁自律
第七十四条 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总体要求,围绕增强依法自治能力,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基金会现代法人治理结构。
第七十五条 实行诚信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七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基金会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廉政法规道德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30日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