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并科学妥善处置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的通知》(豫民文〔2012〕195号)、本基金会章程及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三)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募捐、义卖、义演、义展等募集资金的活动;
(四)举办大型展览、广告宣传、论坛及面向社会的讲座、培训班等;
(五)重大的投资、建设、创办实体及重大公益项目;
(六)涉外事项,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理事、监事或担任名誉职务;
2.与境外机构、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接受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
4.邀请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5.以本基金会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等。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九)发生重大事故;
(十)违法被查处;
(十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事项;
(十二)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和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主要报告内容:名称、宗旨、目的;重大事项涉及主办单位(含国外单位或组织)、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对象;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等;
(二)其他重大事项的主要报告内容: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措施等。
第四条 报告程序:
(一)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同意通过后执行;
(二) 举办涉外重大活动事项涉及行政审批的,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获得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四)填写《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加盖基金会公章后,至少在实施事项前5个工作日(不可预见的情形除外),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同意后,基金会方可实施事项。《基金会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表》一份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留存业务主管单位,一份由基金会归档保存。
(五)不可预见的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按照上述手续、程序报告备案;
(六)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重大活动事项结束后的15日内,将书面总结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