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各类捐赠行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第400号令《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四)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是由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经河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
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第五条 按照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教育基金会工作。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基金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筹备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二) 制定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三)合法、安全、有效地管理资金,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四)策划、联络捐赠项目,受理捐赠并举行相应的捐赠活动。
(五)办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六)跟踪了解捐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八)拟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九)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十)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十一)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十二)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十三)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和基金会网站的维护更新。
(十四)基金会章程及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和限定性基金。非限定性基金是指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限定性基金是指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分为留本基金和动本基金。留本基金是指基金本金保持不变,使用额度仅限于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的基金;动本基金是指使用额度可以动用基金本金的基金。
第七条 今后各学院、各部门应积极协助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争取社会捐赠。在办理捐赠过程中,应与学校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捐赠协议按规范的格式一律以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河南理工大学或基金会名义在社会上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
第八条 需要独立命名的捐赠资金,按照捐赠者意愿,属于校级基金的,名称为“河南理工大学××基金”;属于学院基金的,名称为“河南理工大学××学院××基金”。
第九条 除奖助学金外,独立命名的校级基金,其基金本金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资助河南理工大学的教学科研。如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学术会议、科研项目配套和教师奖励等。
(二)资助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如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资助学生科技制作等。
(三)资助河南理工大学教师。如资助论文或书籍出版、出国考察、教师培训、外教聘用等。
(四)资助河南理工大学改善办学条件及教学与研究等设施,包括建筑物、场馆设施、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五)资助河南理工大学校友会及相关工作。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资助的项目。
(七)基金会理事会认为需要支持、资助的项目。
(八)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项目。
第十一条 限定性基金的资助范围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资者与校基金会签署的捐资协议执行。受益单位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一般由秘书处每年12月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督办实施。
第十三条 留本基金的本金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与捐赠方协商,经捐赠方同意并报理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凡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对基金会资助项目,秘书处要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确保资助项目符合基金会章程的使用要求,并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向理事会建议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者须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秘书处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对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八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发挥基金最大效能。
第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财务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所有捐赠款项均应进入基金会帐户。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并由基金会统一备案。
第五章 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基金会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运作必须合理评估风险,防止或杜绝基金的不良运作。
第二十六条 基金增值的运作方式可以是通过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利息,或以购买国债、金融理财产品、股票型基金、未公开发行的股票、股权等形式获取收益。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投资管理专家组,发挥专业人士的专长,为资金运作做好咨询、当好参谋。
第二十八条 对基金投资项目,秘书处要组织投资管理专家组进行项目前期的调查论证,对资金运作市场进行调研,并形成论证报告,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实施细则等报理事会进行审定,并按学校的工作规则进行决策。
第六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级专项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审议后终止该基金。
第三十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纳入学校其他专项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剩余财产的处置由秘书处提出意见,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
基金会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由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
2.河南理工大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
附件1
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
年 月 日 编号:
捐赠单位(或个人) |
| 捐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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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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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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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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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性质 | □留本□动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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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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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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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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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 秘书处意见 | 秘书长签字: |
基金会理事长意见 | 理事长签字: |
校领导审批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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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理工大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
年 月 日 编号:
捐赠单位(或个人) |
| 捐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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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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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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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单位 (或个人)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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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额 (数量或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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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途 及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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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部门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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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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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
基金会秘书处 意见 | 秘书长签字: |
基金会理事长意见 | 理事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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